1.权力与职责:裁判员是大会的代表,被指派主持一项比赛,而且授权执行规则
裁判员依其判定,有权对球员、队长、指导或教练,强制实施其规则之一部或全部,并依规则的规定处理。遇有规则未详之处,则由司球裁判决定之。
a.裁判员不得兼任比赛双方之队职员。例如:球员、指导、教练、干事、纪录员或赞助者。
b.裁判员必须确知比赛的日期、时间及地点,於规定时间提前20至30分钟到达比赛场地。并且准时开始比赛,於比赛结束即行离开。
c.男性裁判员必须穿着浅蓝色短袖或长袖衬衫、深蓝色长裤及帽子。女性裁判员必须穿着浅蓝色短袖或长袖衬衫、深蓝色裙裤,不必要戴帽子。但二者均需着深蓝色的袜子、皮带、球袋及外套。(快式)之司球裁判必须戴护喉面罩,女性裁判员必须加戴护身。
e.裁判员必须检查比赛球场的界线及设备,并清楚的将特殊规则向两队及其指导说明。
f.任何裁判员在比赛结束之前,即继续比赛或停止比赛时发生违规事项,均有判决之权力。
h.裁判员可以在任何时间和其他裁判员协商,但是最後之判定,仍属於当事的裁判员。
i.裁判员依其职务而命名,判定好球、坏球者为司球裁判,判决垒上情形者为司垒裁判。
k.裁判员必须等待球员提出申诉是否符合规则,始可宣判击球员或跑垒员出局。
注:除非有球员提出申诉空过垒、提早离垒、错位击球或上一垒後图进二垒等,否则裁判员不得宣判球员出局。
m.规则十仅给予裁判员的指引而已,若是裁判员未能履行,也不得以此为抗议之依据。
c.与司垒裁判协调合作,宣判击出之球为界内或界外;接球为合法或违规。在比赛中,当司垒裁判必须离开内野时,司球裁判得协助其任务。
任何在场裁判员之任何判决,将不接受提出申诉,如击出之球是界内或界外;跑垒员是安全上垒或出局;投出之球是好球或坏球;或任何比赛中之判断正确与否,任何裁判员除非深知有违反某一规条,否则不得提出任何决定,任一队之教练或队长,则可基於规则条款提出不同之决定,若对此一决定有所异议,则裁判员在裁决之前,得与其他裁判员商量。但除两队教练或队长外,任何其他球员或人员,对於任何判决或与规则不符的判决均无权提出抗议。除非被请求说明,任何裁判员均不得企求伙伴改判,亦不得批评或干涉其职责。
a.司球裁判为了指示开始比赛或恢复比赛,则宣告开始比赛(PLAY BALL),同时指示投手投球。
b.司球裁判指示好球时举右手,以明确的判决声宣告好球(STRIKE),以手指表明好球数,同时报告出好球数。
c.司球裁判指示坏球时,不使用手势只宣告坏球(BALL),随即报出坏球数。
e.指示界外球时,裁判员宣告界外球(FOUL BALL),并由内野区向球行的方向,以手臂平直举表示之。
g.指示击球员或跑垒员出局时,裁判员宣告出局(OUT),同时将右手握拳上举过右肩。
h.指示球员安全进垒时,裁判员宣告安全进垒(SAFE),同时掌心向下,双臂於体前斜下举。
i.指示比赛暂停时,裁判员宣告暂停(TIME),同时双臂上举,其他裁判员亦即以同样动作表示之。
k.指示接空球(TRAPPED BALL)时,裁判员掌心向下,双臂於体前斜下举表示之。
l.指示球场规则二垒安打时,裁判员右手上举过头并伸并二指以表示进二个垒。
n.指示内野飞球时,裁判员宣告,若为界内,则为内野飞球,击球员出局(INFIELD FLY,IF FAIR,THE BATTER IS OUT) 。同时右手握拳上举过头。
o.指示投球无效时,裁判员举起单手,掌心向投手。若裁判已举手示意,投手仍将球投出,则告投球无效(NO PITCH) 。
b.司球裁判欲清除本垒板或履行与比赛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务,而离开其位置时,此时可以暂停比赛。
c.裁判员认为击球员或投手有正当理由,而离开其位置时,此时可以暂停比赛。
f.球员受伤时,必须待继续进行中之动作告一段落,或跑垒员已到达获得之垒上时,始得宣告暂停。
g.任何球队在比赛进行中,动作尚未告一段落之前,裁判员不得接受球员、指导或教练之要求,而暂停比赛。h.(慢式)裁判员认为比赛已显然的告一段落,必须宣告暂停
a.球员、教练或指导均不得对职员、观众或对方球员发生有损运动员风度之行为。
b.每队不得有两名以上的垒指导员於各指导区内,并使用语言或手势,协助正在攻击中之队友,惟限一名在一垒、一名在叁垒的指导区内。
c.在处罚犯规之球员时,即令犯规者立刻离场。在其第一次犯规时得警告教练或指导,但是第二次再犯时,则应判驱逐离场。犯规者在结束比赛之前,必须直接进入更衣室或杂开球场,不履行者,以夺权比赛论。